东北网3月13日讯(记者 雷蕾) 3月13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发布了近年来办理的,具有普法宣传意义的消费仲裁典型案件。仲裁委表示,希望通过发布此类案例,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1、知假买假系消费 商家仍需付赔偿
【案情简介】
2016年国庆节,李先生在某超市购物时,偶然发现超市所出售的红肠已过保质期,其仍然购买了十包,花费300余元。购买后,李先生以超市销售商品超过质保期为由,要求超市支付其所购红肠售价10倍的赔偿金。超市则以李先生明知商品过期仍购买,其身份不是消费者为由,拒绝赔偿,故李先生到哈尔滨仲裁委员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商场赔偿3000元。
【仲裁结果】
经审理后,调解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而言,只要超市无证据证明李先生购买的红肠用于生产或销售,则李先生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另外,参照《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仍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故李先生主张有法律依据,经调解,超市很后同意给付李先生2000元。
【哈仲提示】
凡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买受人,即使知假买假,其身份仍是消费者,购买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
2、玉石毯变石头毯 虚假宣传假一赔三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王老太经某理疗店推销花1500元买了一个玉石理疗毯,理疗店称该毯是由天然玉石制成,内含丰富矿物质,长期使用可增强体质,预防疾病。然而,王老太回去用了一段时间后,却发现理疗毯掉色,原来该理疗毯就是普通石头经染色制作而成,根本没有预防疾病的功效。于是王老太提起仲裁,要求理疗店退还货款,并要求三倍赔偿。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理疗店并未如实告知理疗毯的真正材质,而是通过虚假、夸大的手段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已构成欺诈。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予以赔偿。故裁决解除合同,理疗店退换还王老太1500元,并赔偿4500元。
【哈仲提示】
市民如发现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时,除可以要求退货外,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赔偿的标准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若商品价格较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赔偿金额为五百元。
3、店铺转让未变更 店主责任推不掉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张兰在某游泳中心购买了一张价值1200元的游泳卡,没过多久,张兰发现游泳中心已停业,遂要求游泳中心及负责人王宇退还游泳卡中剩余费用。王宇辩称,该游泳中心已转让给赵亮,虽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但双方财物及账目均已交接清楚,双方已约定转让后游泳中心的一切事宜归赵亮负责,与王宇无关。双方协商未果,张兰遂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游泳中心及王宇退还费用1000元。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游泳中心不能按约提供服务,张兰有权要求游泳中心返还剩余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之规定,张兰有权要求王宇或者赵亮中任何一人承担责任,现张兰选择王宇要求其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裁决游泳中心及王宇退还张兰1000元。
【哈仲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者应当对经营期间的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凡与个体工商户发生民商事纠纷的,均可以将其业主列为当事人。同时,若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将营业执照出借给他人后,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既可以向实际经营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治疗癫痫的偏方照登记的业主要求赔偿。
4、大堂告知无发票 格式条款应无效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宋女士请朋友在某饭店聚餐,共消费890元,付款后,宋女士索要就餐发票。饭店称,已在显眼处贴有店堂告示“本店本小利薄,恕不提供发票”,宋女士看到后就餐,视为宋女士放弃了要求给付发票的权利。双方争执不下,宋女士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请求饭店给付相应金额发票。
【仲裁结果】
调解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力、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付费后取得发票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经营者除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外,还有给付发票的从合同义务,该义务不因其事先是否告知消费者而免除。本案中,饭店的店堂告示明显免除了己方的责任,因此应归于无效。经调解员普法教育,饭店当场同意给付宋女士开具其消费金额发票。
【哈仲提示】
饭店、旅馆、商场张贴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如含有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义务的内容,则该内容无效。
5、七日无由退货物 产生运费需自负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9日,孙先生通过电视购物向开创公司购买手机一台,价格3200元。开创公司于1月10日将手机邮寄给孙先生。当日,孙先生发现手机出现不能拍照等质量问题,1月15日孙先生将手机以邮费到付的方式寄回开创公司。开创公司于1月17日向孙先生邮寄新手机,孙先生收到手机后要求开创公司按照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退货,遂于1月20日将手机自付邮费寄给开创公司,开创公司拒绝退款。故孙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开创公司退回货款3200元以及第二次邮寄手机的邮费66元。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孙先生通过电视购物购买手机,开创公司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孙先生*一次换货属于质量问题有理由换货,开创公司应当退货并承担运费。孙先生在开创公司更换新手机后7日内要求退货,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关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应自行承担运费。故裁决开创公司退还货款3200元,驳回孙先生要求开创公司承担邮寄费用的仲裁请求。
【哈仲提示】
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购买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根据消费者要求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物品、或者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等特定情形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6、展销商品质量差 主办单位要担责
【案情简介】
某展销会举办江南丝绸展期间,韩女士和朋友各购买了两条蚕丝被,每人花费3800元。韩女士回家后发现购买的蚕丝被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询问,一起购买的朋友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于是韩女士到展销会去找展销商要求退换,不料展销会已结束,展销商都已撤离,无法找到。于是韩女士到哈尔滨脑外伤癫痫中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展销会举办者某展销中心赔偿损失3800元。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看癫痫的费用是多少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本案中,因展销会结束,韩女士无法向销售者索赔,因此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主张权利,故裁决某展销中心赔偿韩女士经济损失3800元。
【哈仲提示】
消费者如遇到上述情形,在找不到销售商或服务的提供者时,依法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主张权利;同时,举办单位和出租人在依法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后,可向销售商或服务提供者进行追偿。
7、产品自身有缺陷 生产销售均有责
【案情简介】
2017年元旦,周先生家的高压锅突然爆炸,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合计约3万元。经过质检医生鉴定确认,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周先生遂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时代商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时代商场声称产品缺陷不是自己造成的,应该找生产厂家索赔。因厂家远在广州,周先生不愿向厂家主张权利。双方协商不成,周先生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裁决时代商场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损失3万元。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之规定,周先生有权要求时代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故裁决时代商场赔偿周先生3万元。
【哈仲提示】
因产品出现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往往难以直接联系到生产厂家,因此可以直接向销售方索赔。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8、安全义务未尽到 发生事故应赔偿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林先生和两名同事相约来到某游乐场游玩。三人在体验“疯狂的士高”游乐项目时,由于安全带扎系方式不对,旋转过程中安全带意外松脱导致林先生整个人都被弹飞出去。经医院检查确认,林先生膝盖半月板撕裂,需要手术治疗。林先生要求游乐场赔偿医疗费以及误工费,游乐场认为该游乐项目在对公众开放前已经通过安全检测,设施完全合格,拒绝赔偿。林先生提请仲裁,请求游乐场赔偿其医疗费以及误工费4万元。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参照《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该游乐场涉案设施虽然检测合格,但其管理存在漏洞,在没有仔细检查并确认游客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就直接启动游戏开关,可以认定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一定责任。同时,林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游玩时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仲裁庭认定游乐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裁决游乐场赔偿林某2.8万元。
【哈仲提示】
游乐项目有风险,在体验游乐项目乐趣的同时,自身也要高度警惕项目的风险性,在体验游乐项目时发生事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9、房屋按套来出售 误差范围要约定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李女士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套购买某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05平方米,总价款为75万元,出现面积差互不多退少补。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办理权属证书过程中,房产管理部门认定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1平方米,面积差比例为3.81%。双方就是否应退还部分房款问题协商未果,李女士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开发公司退还4平方米的面积差价2.8万元。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本案中,李女士有权选择不退房而要求重新约定总价款。很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就面积误差范围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同意面积差在3%以内的不予以调整,面积差超过3%的部分,开发公司向儿童癫痫病如何治疗李女士退还面积差价6075元。
【哈仲提示】
购买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平面图中约定误差范围,以便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时,可以依据双方的具体约定进行处理。
10、学校搬家系违约 不退费用不合法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张女士给孩子在某知名英语培训学校报名学习英语并交纳6288元的学费。但是2017年2月末,张女士却被告知因此地段生源少,故该校区已暂停授课,请就近到该培训学校的其他校区上课。张女士因自己家距其他校区均比较远,上课不便,故要求退费。培训学校称,入学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只有剩余课时超过50%,才退一半费用。现张女士的孩子剩余课时只有20%,因而不同意退费。张女士认为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实际授课的课时收费。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培训学校退还剩余的1257元。
【仲裁结果】
调解员认为,该教育培训合同也属于服务合同范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该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张女士的孩子提供服务。现该学校因自身原因,擅自变更经营地点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张女士有权利要求退回预付款中的剩余部分合理。经调解,该培训学校当场退还张女士1257元。
【哈仲提示】
教育培训费、健身卡、美容卡等储值卡均属于预收款服务,该服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管辖。如若消费者遇到因经营者原因违约的,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其退回预付款并承担利息及合理费用。如果经营者拒不履行,消费者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