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餐馆凭啥3人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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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与其他三人在经营中遭受了损失,并在合伙协议的问题上出现了纠纷,法院判决许先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什么明明是四个人经营,却由三个人来承担赔偿,对此事始终没有搞清楚的许先生来到了本报维权会客厅,请律师对此事给出分析意见。
【事件起因】
因拒绝入伙要求,与合伙人产生分歧
许先生与其他两个 好朋友吴先生和蔡先生三个人经过协商,合伙开办了一家餐馆,我们经过市场考察,觉得在这个地点开家饭店应该会比较好,而且三个人会降低各自的风险。于 是三人签下了合伙协议,吴先生和蔡先生各出资40%,许先生出资20%。因为经营得当,几个月下来,不但投入的本钱收了回来,还有了盈利。许先生说。
吴先生有个弟弟大 学毕业后没有工作,就找到了吴先生求助,吴先生觉得自己和好朋友的生意挺好,就想让弟弟也参加合伙,一起经营。吴先生把这事分别跟蔡先生、许先生说了。蔡 先生听完之后,觉得没什么,就表示同意。当时我认为,他弟弟没有经验,入伙之后不能做什么事,等于是平白无故加入了一个分红的人,就表示了反对。许先 生说。许先生的举动让吴先生很生气,他觉得自己和小蔡拿钱多,并且只有我一个人反对,于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安排弟弟参加饭店的经营活动。
【法院审理】
赔偿发生争执,法院判决三合伙人有责
然而,好景不长,就在吴先生的弟弟参与后不久,饭店就发生了一次意外,造成客人受伤,损失共计8万元钱。吴先生在对客人赔偿完毕之后,找到蔡先生、许先生二人,要求二人按照出资的比例分担这笔损失。
许先生认为,既然吴先生让弟弟也参加了饭店的经营活动,那么他弟弟也应当承担这笔损失,而不仅仅是我们三人承担。吴先生与许先生就此发生了争执,看到许先生一直坚持自己的意见,吴先生便将许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许先生承担这笔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 查明,三人的合伙协议上,并未写明其他人入伙的办法,此外,一审法院对吴先生的弟弟加入经营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之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许先生按 照出资比例承担损失,而吴先生的弟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许先生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律师观点】
弟弟入伙无效,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维权会客厅蒲 伟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本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吴先生的弟弟到底是不是合伙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吴先生、蔡 先生和许先生三人的行为,属于个人合伙。很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 无效。你们三人在合伙协议中并未写明增加合伙人的办法,那么,在增加合伙人时,就必须做到三个人都同意。而在吴先生的弟弟是否可以加入合伙的这个问题 上,恰恰是你提出了反对意见,不同意他加入,因此,他就不能成为本案合伙的合伙人,虽然吴先生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让弟弟参与了经营活动,但是弟弟也并不因 此就自动取得了合伙人的身份,因此也就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蒲律师解释道。 记者 陈浩